当前位置: 12345 > 政务服务

城管局窗口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17 09:13 浏览次数:

服务指南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

3、申请占用地点平面图;

4、房屋建设、立面改造、城市主、次干道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各类市政维护维修工程等临时占道施工需提供相关部门许可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初审—受理—现场踏勘—审核—签发—发证—送达

(四)办理时限

为压缩办事时限,申请人可直接联系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辖区中队,递交材料齐全后,转由窗口当场办理。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一)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二)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4、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

5.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初审—受理—现场踏勘—审核—签发—发证—送达

(四)办理时限

为压缩办事时限,申请人可直接联系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辖区中队,递交材料齐全后,转由窗口当场办理。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图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

3.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二)提交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

2.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3.渣土处置地点位置图、健全设施设备等相关材料  

4.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等有关批复材料      

5.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防抛洒滴漏方案

6.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7.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具有经营服务资质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初审—受理—现场踏勘—审核—签发—发证—送达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江苏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二)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发布单位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3. 泊位产权证明

4.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招标拍卖方案

5.设置泊位现状图、效果图

6.设置施工图(结构图)

7. 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安装发布合同

8.设施安全性论证材料

9.涉及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初审—受理—现场踏勘—审核—签发—发证—送达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图片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二)提交材料

1.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类处理方式及能力说明表

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申请表

3.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核准、延续)

备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初审—受理—现场踏勘—审核—签发—发证—送达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 靖江市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