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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窗口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17 09:20 浏览次数:

居民身份证申领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交验居民户口簿,并采集数字相片和指纹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根据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规定,省外户籍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在居住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提交材料

1、省内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省外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住证;未办证明居住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制证→受理点签收→发放

四、办理时限

省内20个工作日、省外6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

六、有效期限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七、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提交材料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单

三、办理程序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时限

市内:即办;省内: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六、有效期限

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3个月

七、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公章(法人印鉴)刻制备案


一、许可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提交材料

新刻公章应提交的备案材料(一)党政机关、军队、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应提交的材料1、批准设立相关单位、组织、机构的批文;2、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工作证(军官证)原件。(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1、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应提交的备案材料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介绍信);2、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其他要求1、刻制报关专用章,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海关的报关证书;2、业主委员会等特殊组织刻制公章,需持有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刻制钢印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法人单位不得刻制。4、公司破产需刻制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公章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判决书指定管理人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判决书制定管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刻公章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更名重刻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二)损坏重刻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2、出示已损坏的原公章,并拍照上传或者提交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销毁原公章的证明材料;3、原公章损坏不明显,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在重新刻章前当场破坏章面,确保原公章不能继续使用。(三)更换重刻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2、出示并当场破坏原公章,确保原公章不能继续使用,并拍照上传。


补刻公章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2、登报作废启示,并声明寻回后不再继续使用;3、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4、法定代表人在逃、失踪、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的,需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所有股东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单位参股的加盖单位公章);5、因公章被盗抢需要补刻的,除按照遗失补刻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交报案证明(受案回执)。


增刻公章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2、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3、法定代表人在逃、失踪、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的,需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所有股东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单位参股的加盖单位公章);4、单位法定名称章除可增刻1枚钢印外,不予增刻;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只备案1枚作为公章,其余增刻一律视为私人印章,不作公章备案。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签发

四、办理时限

即办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6、《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一款、《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提交材料

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或者提供相关信息);

2、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

3、治安保卫人员信息; 

4、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平面示意图;

5、经营场所视频监控探头点位平面示意图;

6、经营场所招牌门头、登记台、客房照片(不同客房类型均要有所体现)。

三、办理程序

初审→审核→审批→发证

四、办理时限

即办。2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承建单位上门安装信息化管理系统。5个工作日内组织民警上门核查承诺事项。对已实际经营,但不符合承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尚未实际经营的,定期回访,半年以上尚未实际经营的,抄告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备案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二、提交材料

(一)初次购买备案

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原件。

2.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需派出所签字盖章)。

3.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单位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银行开具开户证明(标明交易银行账户)。

5.购买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6.销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明、成立批准文件(销售自产易制毒化学品的,提交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备案证明或者生产批文)原件或复印件。

7.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8.委托代为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或者备案申请证明原件。

9.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再次购买备案

除购买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原件无需提交,其他材料与初次购买一致。此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次购买的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或复印件。

2.上次成交的增值税发票或复印件。

3.单位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凭证原件、复印件。

4.上次办理的运输许可或复印件。

(三)运输备案

1.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个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5.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6.委托代为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备案申请证明

7.经办人身份证明

8.易制毒化学品承运人运输资质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发证

四、办理时限

即办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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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二、提交材料

(一)初次购买备案

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原件。

2.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需派出所签字盖章)。

3.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单位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银行开具开户证明(标明交易银行账户)。

5.购买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6.销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明、成立批准文件(销售自产易制毒化学品的,提交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备案证明或者生产批文)原件或复印件。

7.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8.委托代为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或者备案申请证明原件。

9.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再次购买备案

除购买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原件无需提交,其他材料与初次购买一致。此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次购买的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或复印件。

2.上次成交的增值税发票或复印件。

3.单位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凭证原件、复印件。

4.上次办理的运输许可或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发证

四、办理时限

即办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 靖江市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