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实施依据有哪些?
答: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1〕10号)、
《省残联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残规〔2023〕2号)、
《市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残发〔2024〕5 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联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
《泰州市民政局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残联关于印发泰州市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发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民发〔2023〕32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6号)、
《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
5、《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燃油补贴、残疾学生教育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发放规范的通知》(苏残办发〔2021〕8号)
6、《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残办发〔201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