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不属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情形的,医疗费用如何进行医保结算(报销)?

发布时间:2022-10-25 09:59 浏览次数:

答: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就诊,存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情形的,一律不得联网医保结算医疗费用;不存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情形的,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指导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于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保结算(报销)备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应与病历表述一致),签署《意外伤害医保结算(报销)确认书》,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意外伤害备案登记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医保结算。因特殊原因未能联网医保结算的,也可自费结算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提醒:1.参保人员意外伤害责任由参保人员本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的,可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责任认定材料、第三人赔偿情况证明材料;

           2.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存在第三人责任,但无法确定第三人或第三人不支付的,参保人员可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时,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法确定第三人或第三人不支付的证明材料。


信息来源: 靖江市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