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772/2023-30038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单位 | 靖江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11-21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拟对江苏兴科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2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自动微孔精密过滤机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 | 靖江市城北园区新三路82号 | 江苏兴科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江苏韦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82号,租用靖江市安瑞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闲置生产用房2800平方米,购置、安装切割机、激光焊机、卷板机、湿式喷砂房等主要生产设备22台(套),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 从事自动微孔精密过滤机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在原有年产制药设备300台(套)的基础上,新增年产自动微孔精密过滤机400台(套)的生产能力。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工艺废气的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抛光打磨粉尘、喷漆、晾干等工段产生的涂装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其中,喷漆房须设置独立的封闭设施;抛光打磨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喷漆、晾干等涂装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限值;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进入靖江市城北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湿式喷砂水、水压试验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乳化液、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含油废物、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包装(桶)材料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喷漆房、湿式喷砂房、水压试验区、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化粪池、污水管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完善各项事故监控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纳管接厂 | |
2 | 工程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 靖江市季市镇姜八公路888号 | 靖江市格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泰州新佳源环保事务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靖江市季市镇姜八公路888号。在对现有厂房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的基础上,新建一幢3层(局部1层)生产车间、一幢1层车间,并添置起重机、焊机、油漆喷漆房、酸洗钝化生产线等生产设备50台(套),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从事工程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在保持原有年产压力容器200套、控制模块100套产能不变的情况下,新增年产工程机械设备及零部件150套的生产能力,其中氢能工程机械设备70套,矿山工程机械设备50套,工程机械零部件30套。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收集、治理和控制。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打磨粉尘、碳钢喷砂废气、不锈钢喷砂废气、涂膏废气、油性漆喷涂、晾干、喷枪清洗等涂装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其中:打磨、喷砂、涂膏、油性漆喷涂、晾干、喷枪清洗等工段须设置独立的封闭设施;碳钢喷砂、不锈钢喷砂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涂膏工段产生的氮氧化物、氟化物、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油性漆喷涂、晾干、喷枪清洗等涂装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限值。 厂界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氟化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委托清运至靖江市季市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涂膏后清洗废水、喷淋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PH回调+超滤+RO”处理工艺处理后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回用于涂膏后清洗用水,RO过滤产生的浓水作危废处置;水压测试水、水幕除尘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乳化液、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包装材料(桶)、废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滤膜、浓水、压滤污泥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原料库、涂膏及涂膏后清洗区、喷漆房、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污水管道、化粪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减缓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及演练,落实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设施物资、信息系统和区域联控(联动)机制等方面措施,提升环境风险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强化监测和管理工作,制定设备工程检修和维修制度,建设非正常工况、事故状况缓冲处理设施,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九)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一)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生活污水委托清运至污水处理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7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89182220 邮箱:jiamian1516@163.com
四、通讯地址:泰州市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靖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2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