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37772/2022-0054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18 |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拟对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码头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 | 靖江市季市镇大中路66-68号 | 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 | 参照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遴选出的由江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具有代表性的《靖江市智琛港务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根据《关于印发全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泰交执[2020] 2号)、泰州市向环境污染宣战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港口码头环保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0] 30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的通知》(苏交计[2020]142号)、泰州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意见》(泰内治办发 [2021] 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1] 11号)等文件要求,在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风险防范等措施得到落实、该码头纳入泰州市内河港口规划等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你单位在靖江市季市镇大中路66-68号从事码头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基本可行。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等详见《报告表》。 | 1、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布局、设备、内容、规模等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2、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同时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将污染物排放降至最低程度。 3、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并完善区内排水系统。来港船舶生活污水、舱底油污水和压载水经分别经相关接收装置收集后交由交通(海事)部门认定的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陆域生活污水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得任意排放;码头作业区产生的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机械冲洗水、流动机械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自动喷淋装置抑尘、码头冲洗、洒水抑尘等,不得排入周边水体。 4、加强到港船舶管理,严格控制船舶、运输车辆尾气等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和排放。 5、合理规划生产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临界河、季黄河侧50米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2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沉淀池污泥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来往船舶禁止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排放垃圾,船舶垃圾由建设单位与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要求。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标志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8、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减缓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9、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10、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1、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1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要求和各项建议。 | ||
2 | 靖江市江平路夏仕港南150米 | 靖江市洪芳建材经营部 | 参照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遴选出的由江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具有代表性的《靖江市智琛港务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根据《关于印发全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泰交执[2020] 2号)、泰州市向环境污染宣战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港口码头环保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0] 30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的通知》(苏交计[2020]142号)、泰州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意见》(泰内治办发 [2021] 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1] 11号)等文件要求,在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风险防范等措施得到落实、该码头纳入泰州市内河港口规划等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你单位在靖江市江平路夏仕港南150米从事码头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基本可行。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等详见《报告表》。 | 1、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布局、设备、内容、规模等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2、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同时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将污染物排放降至最低程度。 3、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并完善区内排水系统。来港船舶生活污水、舱底油污水和压载水经分别经相关接收装置收集后交由交通(海事)部门认定的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陆域生活污水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运至新港城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得任意排放;码头作业区产生的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机械冲洗水、流动机械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自动喷淋装置抑尘、码头冲洗、洒水抑尘等,不得排入周边水体。 4、加强到港船舶管理,严格控制船舶、运输车辆尾气等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和排放。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 80号)要求,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得到落实,颗粒物等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要求;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与喷淋系统联动装置,并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网。 5、合理规划生产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临夏仕港侧50米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2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沉淀池污泥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来往船舶禁止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排放垃圾,船舶垃圾由建设单位与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要求。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标志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8、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减缓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9、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10、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1、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1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要求和各项建议。 | ||||
3 | 靖江市西来镇丰产村六组 | 靖江艺汇贸易中心 | 参照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遴选出的由江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具有代表性的《靖江市智琛港务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根据《关于印发全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泰交执[2020] 2号)、泰州市向环境污染宣战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港口码头环保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0] 30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的通知》(苏交计[2020]142号)、泰州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意见》(泰内治办发 [2021] 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1] 11号)等文件要求,在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风险防范等措施得到落实、该码头纳入泰州市内河港口规划等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你单位在靖江市西来镇丰产村六组从事码头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基本可行。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等详见《报告表》。 | 1、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布局、设备、内容、规模等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2、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同时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将污染物排放降至最低程度。 3、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并完善区内排水系统。来港船舶生活污水、舱底油污水和压载水经分别经相关接收装置收集后交由交通(海事)部门认定的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陆域生活污水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运至新港城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得任意排放;码头作业区产生的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机械冲洗水、流动机械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自动喷淋装置抑尘、码头冲洗、洒水抑尘等,不得排入周边水体。 4、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 80号)要求,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得到落实,颗粒物等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要求;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与喷淋系统联动装置,并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网。 5、合理规划生产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临焦港侧50米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2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沉淀池污泥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来往船舶禁止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排放垃圾,船舶垃圾由建设单位与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要求。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标志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8、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减缓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9、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10、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1、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1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要求和各项建议. | ||||
4 | 靖江市季市镇井圩村叶家埭东50米 | 靖江市井圩建材厂 | 参照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遴选出的由江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具有代表性的《靖江市智琛港务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根据《关于印发全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泰交执[2020] 2号)、泰州市向环境污染宣战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港口码头环保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0] 30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的通知》(苏交计[2020]142号)、泰州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意见》(泰内治办发 [2021] 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1] 11号)等文件要求,在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风险防范等措施得到落实、该码头纳入泰州市内河港口规划等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你单位在靖江市季市镇井圩村叶家埭东50米从事码头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基本可行。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等详见《报告表》。 | 1、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布局、设备、内容、规模等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2、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同时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将污染物排放降至最低程度。 3、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并完善区内排水系统。来港船舶生活污水、舱底油污水和压载水经分别经相关接收装置收集后交由交通(海事)部门认定的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陆域生活污水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得任意排放;码头作业区产生的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机械冲洗水、流动机械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自动喷淋装置抑尘、码头冲洗、洒水抑尘等,不得排入周边水体。 4、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 80号)要求,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得到落实,颗粒物等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要求;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与喷淋系统联动装置,并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网。 5、合理规划生产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临界河侧50米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2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沉淀池污泥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来往船舶禁止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排放垃圾,船舶垃圾由建设单位与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要求。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标志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8、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减缓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9、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10、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1、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1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要求和各项建议议。 | ||||
5 | 靖江市孤山镇北土桥桥南100米 | 靖江市建翔货物装卸服务部 | 参照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遴选出的由江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具有代表性的《靖江市智琛港务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根据《关于印发全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泰交执[2020] 2号)、泰州市向环境污染宣战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港口码头环保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0] 30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的通知》(苏交计[2020]142号)、泰州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意见》(泰内治办发 [2021] 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1] 11号)等文件要求,在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风险防范等措施得到落实、该码头纳入泰州市内河港口规划等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你单位在靖江市孤山镇北土桥桥南100米从事码头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基本可行。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等详见《报告表》。 | 1、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布局、设备、内容、规模等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2、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同时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将污染物排放降至最低程度。 3、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并完善区内排水系统。来港船舶生活污水、舱底油污水和压载水经分别经相关接收装置收集后交由交通(海事)部门认定的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陆域生活污水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运至新港城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得任意排放;码头作业区产生的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机械冲洗水、流动机械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自动喷淋装置抑尘、码头冲洗、洒水抑尘等,不得排入周边水体。 4、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 80号)要求,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得到落实,颗粒物等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要求;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与喷淋系统联动装置,并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网。 5、合理规划生产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临夏仕港侧50米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2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沉淀池污泥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来往船舶禁止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排放垃圾,船舶垃圾由建设单位与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要求。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标志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8、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减缓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9、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10、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1、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1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要求和各项建议。表》中提出的其它要求和各项建议。 | ||||
6 | 靖江市西来镇焦港东岸 | 靖江市西来继明货站 | 参照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遴选出的由江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具有代表性的《靖江市智琛港务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根据《关于印发全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泰交执[2020] 2号)、泰州市向环境污染宣战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港口码头环保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0] 30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的通知》(苏交计[2020]142号)、泰州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意见》(泰内治办发 [2021] 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1] 11号)等文件要求,在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风险防范等措施得到落实、该码头纳入泰州市内河港口规划等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你单位在靖江市西来镇焦港东岸,从事码头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基本可行。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等详见《报告表》。 | 1、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布局、设备、内容、规模等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2、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同时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将污染物排放降至最低程度。 3、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并完善区内排水系统。来港船舶生活污水、舱底油污水和压载水经分别经相关接收装置收集后交由交通(海事)部门认定的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陆域生活污水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运至新港城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得任意排放;码头作业区产生的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机械冲洗水、流动机械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自动喷淋装置抑尘、码头冲洗、洒水抑尘等,不得排入周边水体。 4、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 80号)要求,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得到落实,颗粒物等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要求;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与喷淋系统联动装置,并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网。 5、合理规划生产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临焦港侧50米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2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沉淀池污泥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来往船舶禁止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排放垃圾,船舶垃圾由建设单位与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要求。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标志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8、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减缓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9、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10、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1、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1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要求和各项建议。 | ||||
7 | 码头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 | 靖江市西来镇丰产村六组 | 靖江市友星建筑装璜材料厂 | 江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 | 参照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遴选出的由江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具有代表性的《靖江市智琛港务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根据《关于印发全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泰交执[2020] 2号)、泰州市向环境污染宣战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港口码头环保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0] 30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的通知》(苏交计[2020]142号)、泰州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意见》(泰内治办发 [2021] 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1] 11号)等文件要求,在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风险防范等措施得到落实、该码头纳入泰州市内河港口规划等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你单位在靖江市西来镇丰产村六组从事码头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基本可行。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等详见《报告表》。 | 1、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布局、设备、内容、规模等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2、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同时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将污染物排放降至最低程度。 3、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并完善区内排水系统。来港船舶生活污水、舱底油污水和压载水经分别经相关接收装置收集后交由交通(海事)部门认定的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陆域生活污水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运至新港城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得任意排放;码头作业区产生的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机械冲洗水、流动机械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自动喷淋装置抑尘、码头冲洗、洒水抑尘等,不得排入周边水体。 4、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 80号)要求,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得到落实,颗粒物等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要求;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与喷淋系统联动装置,并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网。 5、合理规划生产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临焦港侧50米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2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沉淀池污泥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来往船舶禁止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排放垃圾,船舶垃圾由建设单位与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要求。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标志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8、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减缓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9、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10、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1、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1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要求和各项建议 | ||
8 | 码头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 | 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东66号 | 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 苏州优乐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参照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遴选出的由江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具有代表性的《靖江市智琛港务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根据《关于印发全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泰交执[2020] 2号)、泰州市向环境污染宣战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港口码头环保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0] 30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的通知》(苏交计[2020]142号)、泰州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意见》(泰内治办发 [2021] 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泰环宣指办[2021] 11号)等文件要求,在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风险防范等措施得到落实、该码头纳入泰州市内河港口规划等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你单位在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东66号从事码头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基本可行。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等详见《报告表》。 | 1、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布局、设备、内容、规模等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2、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同时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将污染物排放降至最低程度。 3、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并完善区内排水系统。来港船舶生活污水、舱底油污水和压载水经分别经相关接收装置收集后交由交通(海事)部门认定的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陆域生活污水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运至新港城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得任意排放;码头作业区产生的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机械冲洗水、流动机械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自动喷淋装置抑尘、码头冲洗、洒水抑尘等,不得排入周边水体。 4、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 80号)要求,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得到落实,颗粒物等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要求;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与喷淋系统联动装置,并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网。 5、合理规划生产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临夏仕港侧50米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 2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沉淀池污泥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来往船舶禁止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排放垃圾,船舶垃圾由建设单位与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要求。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标志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8、按照《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减缓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9、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10、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1、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1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要求和各项建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24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89182220 邮箱:tjx631113@126.com
四、通讯地址:泰州市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靖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2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