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37772/2022-0111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单位 靖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07-11
文号 时效 有效

拟对江苏大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书审批意见公开

发布时间:2022-07-11 07:58 浏览次数: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基于5G工业互联网智能型超高效节能电机生产项目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中路18号

江苏大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靖江市天诚环保事务所有限公司

在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中路18号,拟用地66481m2,新建2幢1层、2幢5层生产车间,配套建设门卫、停车位、厕所、配电、绿化等其它辅助设施,总建筑面积43096 m2,购置安装各类数字化生产加工单元、总装生产线、ERP、PLM等软、硬件研发、生产、检测设备等270台(套),从事基于5G工业互联网智能型超高效节能电机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智能型超高效电机15万台。

1、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环境管理。

2、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收集管网进入靖江市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超声波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水经过滤及除油装置有效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工段、喷漆房水帘幕装置用水、浸漆废气喷淋塔装置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定期更换的清洗(废液)水、喷漆房水帘幕装置用水、浸漆废气喷淋塔装置用水等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喷枪清洗废水回用于调漆工段;余热回用、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浸漆车间、装配车间喷漆室、事故应急池、原料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化粪池、污水管道、危险固废暂存仓库及生产线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成品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3、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 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浸漆(含调漆、浸漆、滴漆等)、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加热烘干工段产生的NMHC(VOCs)等有机废气、颗粒物(漆雾等)以及烘箱配套加热炉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危废库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其中:项目浸漆(含调漆、浸漆、滴漆等)、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加热烘干等工段须设置封闭式车间;浸漆线(含调漆、浸漆、滴漆等)、固定式烘箱烘干工段、浸漆车间(真空浸漆罐、滴漆槽等)产生的苯系物、苯乙烯、二甲苯等NMHC(VOCs)有机废气收集后分别经双级湿式漆雾处理塔+高效除雾器+干式粉尘过滤箱+活性炭吸脱一体化处理装置、干式粉尘过滤箱+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合并1根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加热烘干工段产生的漆雾、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乙酸仲丁酯和丁醇、VOCs等废气收集后经水帘幕+干式过滤+活性炭浓缩吸附+催化燃烧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合并1根排气筒高空排放;烘箱加热采用天然气作燃料,产生的燃气烟气 (颗粒物、SO2、NOx)达标后高空排放;危废库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收集后经“毡棉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8m。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浸漆(含调漆、浸漆、滴漆等)、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加热烘干工段产生的NMHC(VOCs)等有机废气、漆雾(颗粒物)等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加热烘干产生的燃气烟气(颗粒物、SO2、NOx)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19)中的表1标准;危废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浸漆工段产生的苯乙烯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NMHC(VOCs)等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要求、苯乙烯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等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4、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5、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切削液、废清洗剂、废绝缘漆渣、废漆渣、废包装桶、废清洗液、废过滤器滤材、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漆雾吸收废液、喷淋废液、废喷枪头、废油污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废气、地下水、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

7、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合理配套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加强项目废气等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9、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无反对意见。

纳管接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2年7月11日-2022年7月15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89182220 邮箱:tjx631113@126.com

四、通讯地址:泰州市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靖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214500。


信息来源: 靖江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