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54601254/2020-0027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1 |
文号 | 时效 |
关于靖江市2020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 2020年度各缴费险种缴费标准及方式通告如下:
一、 缴费基数和比例
缴费险种 | 缴费比例 | 月缴费基数(元) | ||||
下限 | 上限 | |||||
养老保险 | 24% | 单位 | 16% |
3368 |
19335 | |
个人 | 8% | |||||
大病救助 | 0.8% | 单位 | 0.5% | |||
个人 | 0.3% | |||||
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 10% | 单位 | 8% | |||
个人 | 2% | |||||
生育单位 | 0.5% | |||||
失业保险 | 3% | 单位 | 2% | |||
个人 | 1% | |||||
工伤保险 | 单位 | 0.6%-2.4% |
1.上表适用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目前用人单位实行阶段性降低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率。实际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征缴比例为7.5%,个人2%,执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征缴比例为单位0.5%,个人0.5%,执行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生育保险征缴比例为单位0.5%。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以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免征期限由原来的2020年2月-6月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3.自2017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合并征收。
二、2020年度基数申报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新年度缴费基数规定,携带单位公章、U盘、2020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财务年报以及近一个月经职工签名的工资发放单及时至人社局二楼3至10号窗口按实申报。相关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专项社保稽核工作,对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依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靖江市税务局
靖江市财政局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靖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