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713/2023-267058 | 主题分类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8 |
文号 | 时效 |
靖江市教育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积极性,贯彻落实《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教育优先优质发展的意见》(泰委〔2021〕28号)、《靖江市推动教育优先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靖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靖江市教育奖励基金(以下简称“教育奖励基金”)由靖江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教育人才奖励。
第三条 教育奖励基金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公正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育奖励基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组织编制教育奖励基金年度预算;会同市教育局制定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督促市教育局做好教育奖励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教育奖励基金执行期届满后的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教育局职责:编制教育奖励基金年度预算;配合市财政局制定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组织教育奖励基金申报、评审,负责审核汇总,提出教育奖励基金资金分配方案;对教育奖励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负责教育奖励基金执行期届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相关学校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管理;按照规定使用教育奖励基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教育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人才奖励,主要包括:
1.对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教育人才奖励。
2.对引进的优秀毕业生人才奖励。
3.对获得教育教学相关奖项的教育人才或团队奖励。
4.对学生竞赛辅导奖、专著出版奖、综合表彰奖、单项表彰奖奖励。
5.对泰州市、靖江市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奖励。
6.退休返聘的教育人才(校长、教师和教研员等)奖励。
第四章 资金审核、确定与拨付
第六条 教育奖励基金的审核、确定。各类教育人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报所在单位初审,教育人才所在单位将通过初审的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集中审批,市教育局将审批结果报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备案。
第七条 教育奖励基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依据《“马洲英才计划”教育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实施办法》确定,包括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各类教育人才类别等。
第八条 教育奖励基金的拨付。市教育局根据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备案后的审批结果制定分配方案并报送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教育奖励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应当设立教育奖励基金预算绩效目标,未设置预算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对教育奖励基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教育奖励基金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对教育奖励基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教育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应当加强教育奖励基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管理成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应当加强教育奖励基金信息公开工作,将绩效目标、实施的自评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奖励基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资金使用单位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若上级出台新规定,将适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