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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靖江市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20-10-09
文号 时效

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09 20:11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协调办〔2020〕2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苏建招办〔2018〕3号)以及《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靖江市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靖江市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苏建招办〔2018〕3号)以及《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为参加在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而缴纳的保证金。

第三条 在交易中心内实施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均须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统一实施“代收代退”。

第四条 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截止时间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推广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公司保函等电子担保方式,逐步实现保证金缴纳方式多元化。

第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但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概算价的2%。

第六条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提交电汇凭证的,电汇人必须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人的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第七条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汇出的账户必须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开标时,由招标人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在规定时间内按投标保证金缴纳途径一次性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其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三)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并在投标人诚信库合同核查归档后5日内退还。

第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或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结束后,按照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失败而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时,各潜在投标人应按照该招标公告规定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三)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进入交易中心实施的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靖江市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靖招管办〔200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