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档案馆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
靖江市档案馆是集中和永久保管靖江各个历史时期档案、资料的国家级数字档案馆、省级示范综合档案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作用,完整保存靖江记忆,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靖江市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各界,长期、广泛征集靖江各个历史时期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实物等各类载体的档案、资料,敬请社会各界组织和人士踊跃参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历代圣旨、诏书、敕令及地方文书、印模,主要官员、各类名人的手迹及反映靖江人民抗倭、抗英的资料和实物等。
(二)历代编修的家谱、族谱、人物志、墓志和各种契据(如房、地契约,当约、抵押契、卖身契等),以及珍贵版本的古籍、图书等。
(三)民国时期(包括汪伪时期)形成的档案材料,如:委任状、嘉奖令、训令、布告、通告、往来文书等;工厂、学校和民间团体等形成的档案资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我党在本县(含靖泰县)的党、政、军机关、革命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如文件、电报、照片、出版物等(包括反映靖江解放的照片、文字等资料)。
(五)我市(县)党、政、军领导人(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党、政、军领导人)在靖江工作时形成的档案资料,如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照片,以及后来撰写的有关靖江革命斗争的回忆录、传记等。
(六)省以上党、政、军领导,大陆知名人士、国际友好人士、著名外籍华人以及港、澳、台人士来靖时形成的照片、影片、题词、录音带、录像带等。
(七)靖江籍和曾在靖江工作过的专家、学者、国内外知名人士、省以上先进典型人物的个人简述、主要事迹、研究成果、著作、艺术作品、题词、照片、证书、奖状、奖旗、奖杯、奖章、笔记、书信、日记、声像等档案资料。
(八)本市(县)革命烈士的证书、奖状、奖旗、奖章以及事迹材料;本市获得省级以上正式出版或发表,得到省级以上奖励或比赛名次的文学、艺术作品,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著述、论文;获得省以上各种奖励的科技发明项目的技术图纸、文字材料、录音、录像、照片等,以及相关证书、奖品(或复制件);体育竞赛破省记录或国家级比赛中获奖的证书、奖品(或奖品照片)及有关新闻报道材料。
(九)反映靖江区域、地形、地质、山水、气象、资源、自然灾害和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典籍掌故、典章制度、宗教活动、工艺美术、名特优产品、名胜古迹、奇闻轶事等各种实物、书刊、图表及资料。
(十)靖江范围内各部门、各单位编印和出版的反映市情、地情的图书、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各种汇编册子等资料。
(十一)各个历史时期散存于民间的珍贵的牌匾、书画、石碑及其他不同载体形式的档案(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实物)。
(十二)反映改革开放之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靖江面貌的照片、文字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资料。
(十三)反映靖江近现代工业、农业、商业、手工业等各个行业特色与发展的,特别是历史悠久、影响较大的老字号的档案资料。
(十四)反映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靖江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建设的档案资料。
(十五)其他对反映靖江历史有参考价值的各种史料。
二、征集方法
(一)捐献。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档案资料。凡符合馆藏标准的捐献物品,本馆将颁发证书,对有重大贡献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捐献物品一经陈列,在展品上永久署名。
(二)寄存。确有保存价值,但所有人不愿或不便捐赠的档案资料,本馆可免费提供寄存服务。
(三)复制。非国家所有的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以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原件所有者同意,可将档案资料原件复制进行征集,复制费用由本馆承担。
(四)捐赠档案资料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双方签署协议,本馆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本馆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保护。
三、联系方式
有捐献、寄存或复制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靖江市档案馆或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联系协商相关事项。
联系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市行政中心西门);
联系电话:0523-89183919。
四、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靖江市档案馆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