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销售卫生用农药产品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05-10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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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单位:
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蟑螂)、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蚊香、蚊蝇香、驱蚊水、樟脑丸(片、块),杀虫气(喷)雾剂、杀蟑螂饵剂等卫生杀虫剂均属于农药范畴,所有产品均需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按照假农药进行处理。
随着气温升高,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将进入旺季,为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安全,特提醒如下:
1、履行查验义务。 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查验农药登记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包装标签是否规范 ,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一致。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2、产品分柜销售。在销售卫生用农药时应当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区域与其他商品应有效隔离、相对独立。
3、规范建立台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各经营单位要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即时开展自查整改,确保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靖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0日
信息来源: 靖江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