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3-01 08:34浏览次数:

2017年7月4日靖江市盐务管理局对刘建新涉嫌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经营的河北省唐山市银海食盐有限公司生产的500g海跃加碘精制盐1549箱(每箱20公斤)、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500g雪天加碘精制盐802件39小袋(每件25公斤)、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2.5kg雪天加碘精制盐382件(每件25公斤)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靖江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我局管辖。2022年11月4日我局通告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公告栏发布公告,告知上述财物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因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至本局就上述财物申请领取或主张权利,我局对上述商品视作无主财物,并依法作出上缴的处理决定。

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在靖江市人民政府官网和本局公告栏发布《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靖市监无处字〔2023〕7-1号)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附件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靖市监无处字〔2023〕7-1号

2022年4月1日,靖江市公安局向我局送达靖公(滨)移字〔2022〕10号《移送案件通知书》,称“经对刘建新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侦查,因该案已撤销案件,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案移送你单位管辖。”

卷宗材料显示,2017年7月4日,靖江市盐务管理局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刘建新涉嫌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经营的河北省唐山市银海食盐有限公司生产的500g海跃加碘精制盐1549箱(每箱20公斤)、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500g雪天加碘精制盐802件39小袋(每件25公斤)、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2.5kg雪天加碘精制盐382件(每件25公斤)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保存在靖江市盐务管理局仓库内。

接案后,我局承办人员经多方调查联系,无法查找到上述涉案物品所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通告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公告栏发布公告,请上述财物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届满三十日无人认领的,我局将依规定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至2023年1月5日,无人至本局就上述财物申请领取或主张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本局决定将2017年7月4日靖江市盐务管理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河北省唐山市银海食盐有限公司生产的500g海跃加碘精制盐1549箱(每箱20公斤)、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500g雪天加碘精制盐802件39小袋(每件25公斤)、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2.5kg雪天加碘精制盐382件(每件25公斤)上缴。

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上缴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信息来源: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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