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江苏中燃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索引号: | 014437772/2023-0012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28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中燃油品新增输油管道项目 |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依江路1号 | 江苏中燃油品储运有限公司 |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拟利用现有岸线(长江务〔2004〕265号文)及码头(苏海通航〔2002〕147号),在保持罐容、工艺、港口经营许可作业品种(燃料油、柴油、基础油、表面活性剂、润滑油)均不改变的前提下,新增DN250、DN200各1根低硫油管线用于低硫燃料油的装卸、2根DN200润滑油管线(泰水许可【2019】58号)为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原料支撑,4根管线总长约600米,从事中燃油品新增输油管道项目,项目建成后,预计码头吞吐量为250万吨/年。 | 1、本项目为油品码头新增输油管线(燃料油及润滑油),以提高输油效率(燃料油、柴油及润滑油),各条管线仅限于本项目码头及输送至江堤内岸线区域(输送至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的润滑油管线不在本次范围之内),码头油品种类未发生变化,仅限于经营报告书所列货种及规模,不涉及许可证作业品种中的基础油和表面活性剂,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不得改变码头的设计靠泊等级及设计年吞吐量等参数,不得新增装卸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货种、增加规模,装卸货种及规模如发生改变,须另行报批。 2、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接卸、仓储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施工和营运工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完善域内污水收集系统并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站)的运营和管理,码头区域不得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严格各类废水直接排入水域。到港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舱底油污水、压舱废水等由海事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不得在码头水域自行排放;项目码头面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的陆域生活污水经陆域污水处理设施(站)采用“隔油+混凝沉淀”处理工艺进行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一并排入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江苏汇同污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整个生产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 4、按照“源头控制、循环利用、综合治理、稳定达标、总量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控制废气产生,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做好无组织挥发性废气收处工作。 加强接卸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阀门、法兰片和管道间的气密性,切实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物料装卸过程码头装船废气(船舶及油罐车呼吸)、罐区废气、接卸点废气、管道扫线废气、船舶燃油废气等;其中:罐区、管道扫线等非甲烷总烃废气由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船舶废气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的第一阶段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等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的表A.1的标准。 5、合理布局强噪声设备,减少船舶、车辆鸣号(笛)频次,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国环境的影响。临长江一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它界外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矿物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来往船舶禁止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排放垃圾,船舶废油由船舶自行带走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船舶垃圾上岸后由建设单位与所在地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7、本项目设置以码头区域边界外扩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完善并落实地下水及土壤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预留事故监测井等,做好废水、废气、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确保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安全。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9、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并达标排放。“以新带老”措施列入本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内容。 10、应认真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配备必要的围油、收油设备等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做好突发情况下事故废水截流措施,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初期雨水和消防废水等全部进入事故应急池,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将应急措施纳入《长江泰州水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和《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系统中,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园区、海事部门及周边企业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专人管理环保设施,确保各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杜绝风险事故下的非正常排放,切实防止风险事故下的环境风险,确保本工程运营不影响长江水环境质量。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须在本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报相关部门备案。 11、本项目建设及运行等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12、按照《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0]16号)、《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
纳管接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3年1月28日-2023年2月1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89191310
四、通讯地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分局,邮编:2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