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江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问题隐患督(交)办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753218311/2022-0193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4 |
文号: | 靖安委办〔2022〕41号 | 时效: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靖江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问题隐患督(交)办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靖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24日
靖江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问题隐患督(交)办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办法(试行)
为推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积极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各自职能优势,建立安全生产警示提示、问题隐患督(交)办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警示提示、问题隐患督(交)办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通过督查、检查、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出具警示提示函、督(交)办函等,交由有关单位办理;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所规定的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纠正违法、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建议。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向有关单位进行警示提示、督(交)办安生生产问题隐患时,一并将警示提示函、督(交)办函、证据等提供给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对安全生产警示提示、问题隐患督(交)办函、证据等,统一登记管理,及时研究处理,安全生产警示提示、问题隐患督(交)办转化为检察建议的,及时将《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非由安全生产警示提示、问题隐患督(交)办转化,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注重视、推动整改、促进治理的涉安全生产检察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抄送的检察建议,及时研究处理,视情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提示或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督(交)办,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履行相关职能时,加强日常联络、工作沟通,注重发挥相互在拓展问题线索、评估整改质效、给予专业咨询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