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靖江鑫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2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索引号: | 014437772/2022-0182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5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复合包装袋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 | 靖江市孤山镇南煤矿內1号 | 靖江鑫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南京华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在靖江市孤山镇南煤矿內1号,利用原租用靖江市孤山镇农机管理站闲置厂房1800平方米厂房,淘汰现有老旧设备6台(套),购置安装凹版印刷机、干式复合机、多功能制袋机等生产设备17台(套),对原生产线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从事复合包装袋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复合包装袋5000万只。 | (一)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清运至靖江市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得自行排放;产生的清洗用水回用于水性粘合剂调配工段;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化学原料库、印刷车间、复合车间、固化车间、清洗区、复合车间油墨库、危废暂存仓库、事故应急池、污水管道、化粪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二)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印刷、复合工段、复合固化等工段产生的NMHC(VOCS)等有机废气、危废库暂存仓库产生的导排废气;其中:印刷、复合工段、复合固化等工段须设置封闭式生产车间;产生的NMHC(VOCS)、乙酸乙酯等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以上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危废暂存仓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气筒高度≥15米。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工艺废气有组织排放的NMHC(VOCS)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乙酸乙酯《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计算值要求。 未捕集到的厂界NMHC(VOCS)等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乙酸乙酯《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计算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NMHC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毛巾及含油墨等用品、废包装桶、废油墨(渣)、废活性炭、废机械(液压、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六)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原料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七) 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 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清运至靖江市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 |
2 | 年产1000吨室内装饰条及300吨家具塑料配件项目 |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康路21号(16幢1-3层) | 靖江琪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华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利用购置的江苏慧创家居产业园的生产厂房4200平方米,购置、安装挤出机、注塑机、数控切台、车床、拌料机、粉碎机等主要生产设备31台(套),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辅助工程、贮运工程、环保工程等,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从事年产1000吨室内装饰条及300吨家具塑料配件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室内装饰条1000吨及家具塑料配件300吨)的生产能力。 |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冷却水及职工生活污水;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进入靖江市新港城西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夹套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二)针对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危废暂存仓库、事故应急池、原料库、污水管道、化粪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三)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注塑(挤出)工段、危废暂存仓库等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标准;破碎工段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粉尘(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厂界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标准、粉尘(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厂界苯乙烯、丙烯晴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乳化液、废活性炭、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废布袋,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废气、地下水、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七)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八) 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NMHC(VOCs)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 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 纳管接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2月 1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89182220 邮箱:tjx631113@126.com
四、通讯地址:泰州市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靖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2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