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安监局关于开展本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 014438222/2022-0175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开发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2-11-17 |
文号: | 靖开安监发〔2022〕9号 | 时效: |
沿江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泰州和靖江市安委会部署要求,结合开发区本部实际,从即日起,在辖区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现将重点整治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化品企业(共9条)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4.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6.涉及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的(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涉及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的。
7.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的。
8.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9.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二、钢铁企业(共8条)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液渣时,未使用带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液渣的起重机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吊钩,未进行定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6.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和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或吹扫装置。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
三、粉尘涉爆企业(共6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四、船舶修造(共10条)
1.对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事故原因未查清、责任人员未处理、整改措施未落实、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等“四个未到位”,严禁复工复产。
2.企业严禁将船台、舾装码头等作业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3.对工作台或脚手架未按标准搭设、防护设施和措施未落实到位的,严禁进行登高作业。
4.未办理审批制度,未指定专人负责,未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实施到位,作业前未对受限空间进行通风、检测,严禁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5.未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重点部位明火作业无人监护、明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现场生产调度不合理,存在与明火作业相冲突的作业时严禁动火作业。
6.船舶修造企业员工(含外包工)严禁私自接活。
7.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备和安全仪表系统的,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存放场所)未按照要求安装气体浓度检测仪及报警器的,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存放场所)超量或超品种储存或混放混存的,严禁使用相关设备和场所。
8.严禁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未按规章制度要求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整改,未按制度要求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各类行为的发生。
9.厂区内燃气管道、气站等设备设施未进行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的,厂内食堂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和自动切断控制阀的,严禁使用相关设备设施;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排查出的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未整改加固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严禁使用。
10.长期停产企业未经属地、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违规租赁船台的,严禁进行生产。
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实施集中攻坚,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推动问题隐患闭环整改。开发区安监局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进行约谈;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问责,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