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办关于印发《靖江市船舶造拆修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753218311/2021-0097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18 |
文号: | 时效: |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印发《靖江市船舶造拆修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请遵照执行。
靖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靖江市船舶造拆修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造拆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船舶造拆修行业内所有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对本市船舶造拆修行业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工贸、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分别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者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二)船舶造修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或者违法违规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原料废料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隐患,设备设施或者作业环节存在现实不安全因素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坚持“快受理、快交办、快核查、快督办整改、快奖励兑现”的快速化办理流程。
第六条 市工信局负责接收并核查处理有关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特种设备除外),举报电话为84863725;市市监局负责接收并核查处理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举报电话为12315、85120550;市应急局负责接收并核查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具体行为,举报电话为12350、84929200。
第七条 举报事项经审核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举报下列作业现场一般安全隐患的,奖励500元:
1.从业人员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损坏严重的电气线路;
3.行车吊钩无防脱落装置或装置失灵。
(二)对举报下列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统一奖励1000元:
1.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2.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务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未按照规定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前进行应急资源调查和评估;
10.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11.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三)对举报下列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统一为2000元: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四)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举报奖金可以采用现金支付、转账支付、互联网支付等多种方式,奖金发放可以不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也可意见达成一致后,平均分配领取。
举报人在接到举报件核实通知后,不提供账号信息或者在五日内不领取奖金的,视同放弃。
第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和奖励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