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江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753218311/2021-00805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30 |
文号: | 靖应急规〔2021〕1号 | 时效: |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安监办(科),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现将《靖江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靖江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范围外的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等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规则,建立行业信用评估体系,组织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估,促进安全技术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五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技术服务,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方对评价检测报告组织评审或审查的,评审或审查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评价检测报告的组成部分。专家对评价检测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的,修改部分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告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并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抽查。
第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本机构网站公开本机构(含分支机构)基本情况,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没有派员到现场勘查、委托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等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控制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
(三)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四)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五)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六)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
(十一)不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抽查。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基础科等行业监管科室重点对机构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市应急管理局对机构监督检查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机构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发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立案查处,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情况录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关于印发〈靖江市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靖安监〔2018〕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