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014438222/2021-0179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开发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1-12-03 |
文号: | 靖开工发〔2021〕49号 | 时效: |
各园区(办事处),机关各办、局,各直属国有公司: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已经党工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中共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
中共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印发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上级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决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责任追究决策。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权利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发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中,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编制涉及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制定、调整产业发展规划或产业区域布局;
4.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损失核销、固定资产处置、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开发区财政预算中单个项目超过10%的追加事项;
6.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7.涉及开发区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方案等重大管理事项;
8.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9.应当提交党工委会或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对股级(含副股级)干部的选拔、任免;
2.确定开发区后备干部,向下辖国有公司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事宜;
3.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产业基金和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包括项目投资协议,需要开发区支持的重要事项等。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财政、财务预算资金的使用原则和监管办法;
2.大宗物品采购按照招投标程序,通过政府采购进行规范操作;
3.年度大额工程款支付。
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部门、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透彻了解本地本部门实际,分析和寻找各种条件,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4.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纪工委的意见,并保证纪工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5.提请党工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工委会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6.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在党工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工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工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工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工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党工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纪工委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查阅原始会议记录,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与领导班子报告;
(三)纪工委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各园区(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六、其它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