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08 10:44浏览次数:
索引号: 753218311/2021-0161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单位: 靖江市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1-01-04
文号: 时效: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有序、规范做好自然灾害灾区灾情核查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决策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泰州市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靖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研究制定了《靖江市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江市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

查灾核灾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进行的调查核实过程。为有序开展自然灾害查灾核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泰州市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靖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组织实施 

查灾核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参与。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在所辖行政区域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情现场开展查核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不同救灾应急响应启动等级,派出工作组,开展查灾核灾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核查原则

灾情核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及时、严谨的原则。查灾核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灾情分级组织实施。核查区域原则上以灾害损失及救助任务重的区域为重点,具体核查对象随机抽样确定。

(二)核查时间 

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开展查灾核灾工作。根据不同救灾应急响应启动等级,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在2日内全面完成核查统计工作,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收到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报告后,应在3日内完成核查核实工作。

(三)核查范围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本行政区域,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查核范围。

市应急管理局及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核查受灾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总数的100%,核查受灾行政村100%,原则上要逐村逐户全面核查,不漏1户,不漏1人。 

(四)核查内容 

1.受灾总体情况。核查一次灾害过程的灾害特点、涉及范围(乡镇、村组)、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及绝收面积、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等相关指标及核算过程依据。

2.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情况。核查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姓名及家庭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原因。

3.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按照因灾倒塌房屋政策界定标准,对照因灾倒塌房屋台账进行核查,深入倒房户家中,查看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倒房情况等。

4.需过渡期救助人员数量。按照“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政策界定标准”,深入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农户家中进行核查。

5.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情况。紧急转移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安置人员的吃、穿、住、饮、医保障情况。

6.发放救助款物情况。灾区安排和发放救灾款物数量、发放方式和救灾款物监管等情况。

(五)核查方法

1、查阅资料和台账。查灾核灾工作组调阅受灾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和村受灾台账,查看个人申请、村组评议、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审核情况,查看住建部门或专业机构对因灾倒塌、严重受损房屋的鉴定资料,查看救助对象在村委会和自然村张榜公示等情况。 

2、召开座谈会。查灾核灾工作组召开座谈会,听取受灾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村组干部介绍灾害损失及灾害救助情况。 

3、入户实地调查。查灾核灾工作组对调查的受灾行政村或自然村受灾户逐一进行入户实地查看。 

4、观看影像资料。观看受灾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制作的有关灾情现场和灾害救助工作的影像、图片资料。 

(六)核查认定 

根据现场检查核实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应召集公安、国土、住建、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对受灾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初步确定的需救助对象进行会商、评估和认定,并撰写核查评估报告,报上级应急部门审核。核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灾区灾情实际情况、灾情数据偏差计算及分析评估情况、认定结果和相关建议等。 

三、界定标准 

(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或受灾害风险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数(包括非常住人口)。安置类型包含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

(二)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因灾死亡人口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含外来常住人口);因灾失踪人口是指以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含外来常住人口)。 

(三)应急期需生活救助人口:指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非常住人口)。 

(四)过渡期需生活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因灾房屋全部倒塌,或房屋严重损坏、经县级以上住房建设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需重建的)、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期生活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予以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 

(五)因灾“全倒户”:指居民住房承重结构整体塌落或倾斜,必须重建房屋的家庭。对居民住房因洪水浸泡等原因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濒于崩溃、倒毁,所有住房必须进行拆除重建,以及经县级以上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全倒户”。灾害中倒塌的独立厨房、厕所、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没有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全部倒塌但另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加强对查灾核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人签字制度,逐级经当地政府审批上报,防止虚报、瞒报、错报、漏报。对弄虚作假,谎报、夸大灾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二)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统计上报灾情,严格查核灾情,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三)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确保数据准确。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采取普查方式,逐村逐户核实清楚,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市级必须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抽查发现误差地方,责令镇(街道、园区、办事处)重查,确保数据准确。对误差率较高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应急管理局将核灾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作者: 靖江市应急局
信息来源: 靖江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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